【觀光遊樂業遊樂服務契約】
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
1.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:
(一)營業時間。
(二)費用;其有二種以上收費者,應分別明列。
(三)服務項目。
(四)遊園及觀光遊樂設施使用須知。
(五)娛樂稅額。
未記載營業時間者,以觀光遊樂業公告之營業時間為準。記載與公告之營業時間不相符時,以最有利於遊客者為準。
未記載費用者,門票之費用視為包含全部觀光遊樂設施及娛樂稅額等之全部費用。
未記載服務項目者,以觀光遊樂業現有觀光遊樂設施全部作為服務項目。
3.本契約所定觀光遊樂業服務項目之觀光遊樂設施全部不能提供者,遊客得解除契約,請求返還所有費用;其可歸責於觀光業遊樂業所致者,並得請求賠償。
觀光遊樂業應以現金為前項費用之返還及損害賠償。但經遊客同意者,得以等值商品、禮券或服務代之。
4.本契約所定觀光遊樂業服務項目之觀光遊樂設施一部分不能提供者,觀光遊樂業應參酌其不能提供服務之比例或入園時間計算,返還部分費用;其可歸責於觀光業遊樂業所致者,遊客並得請求賠償。
觀光遊樂業應以現金為前項費用之返還及賠償。但經遊客同意者,得以等值商品、禮券或服務代之。

